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32771-2016 白桦造林苗木质量分级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白桦造林苗木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级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。

本标准适用于白桦适宜林区速生丰产林营造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苗木种类 stock type

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,如播种苗、野生实生苗。

3.2

stock age

苗木的年龄。从播种到出圃,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。以苗木经历的生长年或生长月为苗龄单位。

注: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。小数点前的数字表示年数,小数点后的数字表示月数;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圃

地培育的年龄,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移植后培育的年龄,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,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
龄。如:

1.0-0 表示1年生的播种苗,未经移植;

1.6-0 表示1年6个月的播种苗,未经移植。

3.3

一批苗木 a lot of seedings

白桦在同一苗圃,用同一批繁殖材料,采用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,称为一批苗木(简称苗

批)。

3.4

地径 caliper

苗木地际直径,即播种苗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。

3.5

苗高 seeding height

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。

3.6

根系长度和根幅 root length and witch

起苗修根后保留的根系长度和根幅。

GB/T 32771—2016

3.7

I the first order lateral
root

直接从主根长出的侧根。

4 分级要求

4.1 分级标准

白桦造林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见表1。

1 白桦苗木质量分级标准

苗 木 种 类

苗龄

苗木等级

综合控制

指标

I、Ⅱ级苗

%

备 注

I级苗木

Ⅱ级苗木

地径

cm

>

苗高

cm

>

根系

地径

cm

>

苗高

cm

>

根系

其 中 :

I级

长度

cm

>5 cm 长I级

侧根数

根幅

长度

cm

>5 cm 长I级

侧根数

根幅

播 种 苗

1.0-0

0.45

45

20

10

15

0.35~

0.45

35~

45

15

8

12

顶芽饱满、 健壮,充分 木质化,无

机械损伤

90

60

1.6-0

0.60

60

25

15

20

0.45~

0.60

50~

60

20

12

110

顶芽饱满、 健壮,充分 木质化,无

机械损伤

90

65

4.2 技术规定

4.2.1 以综合控制条件、根系、地径和苗高确定苗木等级。

4.2.2
综合控制条件为:无检疫对象病虫害,苗干通直、色泽正常,顶芽发育饱满、健壮,充分木质化,无
机械损伤。

4.2.3
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,达到要求者以根系、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进行分级。

4.2.4 分级时,先看根系指标,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。如根系达 I
级苗要求,苗木可为 I
级或Ⅱ级,如根系只达Ⅱ级苗的要求,该苗木最高也只为Ⅱ级。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
分级,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。

4.2.5
合格苗分I、Ⅱ两个等级,由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确定;当苗高、地径均达到合格要求且不属同
一等级时,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。

4.2.6 圃地苗和已起苗但未进行分级的I、Ⅱ级苗百分率不应低于85%。

4.2.7 已分级苗,同一批苗木中低于该等级的苗木数量不得超过10%。

4.2.8 苗木分级需在庇荫背风处,分级后要做好等级标志。

GB/T 32771—2016

5 试验方法

5.1 检测对象

按已起苗和未起苗确定检测对象。已起苗分为分级苗和未分级苗:未起苗指还在圃地即将出圃的

播种苗。

5.2 抽样方法

5.2.1 圃地苗

5.2.1.1 踏查

应先对苗木检测区进行踏查,确定检测苗木育苗范围、育苗床(垄)数量、每床(垄)平均长、宽、面积、

苗木总数。

5.2.1.2 苗木抽样方法

5.2.1.2.1 机械抽样法

预先确定抽样方向(由东向西或从南往北),每隔一定距离或一定数量抽取样株、样行、样堆、样捆、

样箱、样床(垄),抽样起始点用随机方法确定。

5.2.1.2.2 随机数表法

将要抽取的样行、样堆、样捆、样箱、样床(垄)进行数字编号;在随机数表中随机选定抽取开始的数
字,从选定的数字开始沿同一个方向读取编号,去掉重复和不在范围内的编号,直至抽够苗床(垄)数、样

地数。

5.2.1.2.3 抓阉法

将苗床逐一编号后写在球上,按要求进行现场抓阉抽样。

5.2.1.3 抽样数量

样地设置要具有代表性,应均匀、随机地分布在苗木检测区内。样地形状可分为样段、样行、样方。

样地数量由苗床或垄的数量决定,样地数量不得低于表2所规定的数量。

苗木抽样数量按苗批大小确定,苗木抽样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2 样地抽样数量

总床(垄)数

样地设置数

10以下

每2床1个,但不少于3个

11~30

每3床1个,但不少于4个

31~40

每4床1个,但不少于8个

41~50

每5床1个,但不少于9个

51以上

每6床1个,但不少于10个

GB/T 32771—2016

3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

苗批株数

抽样株数

501~1200

80

1201~3200

125

3201~10000

200

10001~35000

315

35001~150000

500

150001~500000

800

≥500001

1250

每个样地的抽样数量应根据样地和样地数量的结果确定,并尽可能使得每个样地的抽样数量均匀;

样地大小根据样地的抽样数量而定。

5.2.2 已起苗

5.2.2.1
已起苗的未包装苗,要求合并堆放,最小堆不少于10株,假植苗按假植总数计数;包装苗按每
包装定额及包装总数计数,其中捆扎苗以10株、20株、50株、100株一捆计数。

5.2.2.2
样捆(堆)数量由捆(堆)的数量或苗木总数决定,样捆(堆)抽样数量不得低于表1或表2所规
定的数量。

5.2.2.3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参照表4。

4 已起苗的样捆(堆)抽样数量

总捆(堆)数

抽样数量/株

≤10

≥2

11~30

3~5

31~50

5~8

51~100

8~15

≥100

≥15

5.2.2.4 抽样方法采用机械抽样法,详见5.2.1.2.1。

5.2.2.5
按照检测抽样数量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到各抽样捆数(堆数)。

5.3 苗木检测

5.3.1
按表2、表3和表4的规定,用所选定的抽样方法,每隔一定距离或若干苗床(垄)或样捆、样堆,
布设1个样地或抽取1个样捆、样堆。

5.3.2
在抽取的实际样地、样捆、样堆中,对每个抽取样方、样捆、样堆全部或每隔一定株数抽取样株
检测。

5.3.3 综合控制条件用感观检测。

5.3.4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,读数精确到0.05 cm。
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,则测量其上部 苗干起始正常处。

5.3.5 苗高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,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,读数精确到1 cm。

GB/T 32771—2016

5.3.6 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,从地径处量至根端,读数精确到1 cm。

5.3.7
根幅用精度钢卷尺或直尺测量,以地径处为中心量取侧根的幅度,如两个方向根幅相差较大,应
垂直交叉测量两次,取其平均值,读数精确到1 cm。

5.3.8 统计大于5 cm 以上的I 级侧根条数。

5.3.9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,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。

6 检验规则

6.1 苗木成批检测。

6.2
检测工作可在苗木地上部分停止生长后(圃地苗)、苗木出圃时(分级或分级苗)或苗木出圃后(运
输途中或造林地)进行。

6.3 检测结束后,应填写苗木质量检验证书(见附录 A)。

6.4
凡出圃的苗木,均应附苗木质量检验证书,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。

GB/T 32771—2016

A

(规范性附录)

苗木质量检验证书

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表 A.1。

A.1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

证书号 树种 苗木类型 苗 龄 苗木生产单位 苗批编号 种子来源 抽样环节

检测地点 检测时间

抽样株数 检测株数

检测依据

检验结果

苗批数量

I级苗率

Ⅱ级苗率

合格苗率

%

%

%

检验机构名称 主检人(签字)

检验机构地址 审核人(签字)

检验机构电话 技术负责人(签字)

检验机构传真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

检验单位(章)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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